海南:严禁将此类房屋用于老年公寓管理。

1233小编 2024-07-08 03:02:55

7月1日,由省住建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海南省老年人季节性公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今后,海南省内的企业或个人将为同一栋楼的老年人提供季节性的长期集中居住、餐饮、保健等生活服务,5间以上或10人以上的房屋将纳入管理

《规定》全文共20条,对季节性老人公寓的责任、监管责任、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强调了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结合老年公寓特点,将存放危险物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燃气、利用丙、丁类危房进行作业、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10种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海南省老年人季节性公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季节性老年公寓的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季节性老年公寓(以下简称老年公寓),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同一栋楼内为老年人提供季节性长期集中居住、餐饮、保健等生活服务,房间数量达到5间以上或者居住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老年公寓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老年公寓的日常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开展老年公寓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老年公寓安全隐患检查

第四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要”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政法委负责发挥社会管理平台作用,指导辖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符合条件的老年公寓依法办理租赁备案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定期对老年公寓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老年公寓备案管理,督促老年公寓和出租屋业主安装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实施老年公寓治安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督促符合消防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护理人员等条件的老年公寓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老年公寓食品安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广告

旅游部门负责接待老年人居住的村屋、旅馆的行业管理,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及时处理对村屋、旅馆服务质量的投诉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老年公寓消防安全“双随机”抽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经营单位从事老年公寓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单位登记,明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出租房屋经营老年公寓的,应当将租赁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备案

第六条老年公寓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担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承租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治安、火灾隐患检查,以及信息登记和上报职责;

(三)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老年公寓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方法等常用消防安全知识,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制定处理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六)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制度,向公安部门提交相关登记信息;

(七)严格落实房建、粮食、消防、电力、燃气、人口、治安等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老年公寓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住宅区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应通过有效的防火措施隔开;

(二)建筑公共部位不得用易燃材料装饰;

(3)客厅、厨房及各起居室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外),厨房应规范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气体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和使用;

(四)房间内,应根据居民人数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公共区域配备一定数量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器和手电筒。在卧室和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图,在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施

(五)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与其他功能区通过防火有效分隔。充电设备应具有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电气线路的规格符合电气设备的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采用金属导管(槽)和PVC管(槽)保护到位;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看管,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7)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用于地下或半地下空。当储存气瓶总量超过100KG时,应设置专门的气瓶间。用过的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分开放置。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私接“三通”或墙壁、门、窗、天花板、地板

(八)门窗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老年公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承租人和同住人信息登记的纸质账册、电子文档或者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及时登记、变更、注销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第九条老年公寓应当符合下列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1)出租房间应为独立封闭空房间,并配有门锁装置;

(二)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并保证营业期间正常运营,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60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老年公寓经营主体可以依法建立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第十条老年公寓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义务:

(一)查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二)定期检查出租屋,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制止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妨碍治安管理;

(3)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老年公寓应当执行下列电梯管理要求:

(1)电梯应当进行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注销设备时应当交回《使用登记证》

(二)经营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自检,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申请定期检验和自检,接受定期检验和自检,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和使用环境,依法配备电梯安全主任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主任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逐一指定责任电梯安全员

(四)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控制清单,建立健全日控、周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五)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及时报告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老年公寓提供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餐饮单位订餐的,要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餐饮单位

(二)有与餐饮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四)100人以上的老年公寓,每餐的成品食品应留样

(五)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6)《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老年公寓应当符合下列燃气安全管理要求:

(一)不得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门;

(二)燃气管道不得作为承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器具;

(四)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改造和拆除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五)不准挪用燃气;

(六)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供气方式;

第十四条老年公寓应当符合下列住房安全管理要求:将租住非经营性自建房屋改建为经营性老年公寓的,应当严格审批监管,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措施。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书

房屋风险鉴定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指导意见》(琼住房〔2022〕168号)进行。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要采取撤人、停止使用、封房等控制措施,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进行整改和注销编号。严禁将丙、丁类危险房屋用于老年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老年公寓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贮存、存放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和物品;

(二)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挖掘建筑地下空室,降低建筑楼层标高,超出设计标准增加荷载,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或者改变立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建筑共用部位或者安装危及建筑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自建房屋的用途确定为丙、丁类..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进行娱乐活动或者饲养宠物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六)在室内非法使用明火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燃气;

(八)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九)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查询、使用、处理其知悉的企业和个人在老年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未落实人口和治安管理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未及时登记共同居住人信息,未登记人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

(二)未履行本规定中相关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承租人及同住人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用平台,及时采集、更新、上传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老年公寓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资料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下一篇

7月1日湖南湘潭,有网友发视频称,一男子在网吧上网离世,10个小时的时间内一个巡场人员都没有。该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中,家属抱着去世男子的遗像在涉事网吧讨说法。视频发布者

2024-07-08 02:54:27